中国立法进入转型新阶段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周立民、周立权、詹亦嘉)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成就巨大,“无法可依”现象基本消除。当前,我国正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根本途径,不断深化立法改革、提高立法水平,从数量激增到质量飞跃的立法转型良景可期。
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有法可依基本实现
立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各领域中进展最快、成果最大,这是记者在20余个省区市采访时各界人士的普遍结论。经过30多年的努力,“文革”结束后法律空白、法治荒芜的“无法可依”状况已根本改观,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速度、立法数量世所罕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中国人民用3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三百年的立法进程。我们已经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法律大国”。
新时期法制建设开端最明显的标志是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成为立法史上的奇迹。
2010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去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43部现行有效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了9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成果丰硕,成了改革发展的护卫舰、破冰船,维护社会良性运转、引领国家稳步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改革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国家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立法体制不断健全 有法难依值得关注
中国特色立法体制不断健全。1982年宪法规定了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此后采用了一般立法、授权立法、特区立法等方式,使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充实和发展。200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
目前,草案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等立法新机制在全国已日益普及、完备。2005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国家立法机关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2008年4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旅游法草案等4部法律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立法前评估,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周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立法任务依然艰巨。在“有法可依”总体实现的情况下,“无法可依”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社会、民生、行政等领域立法近年来不断加强,但仍留有一些立法空白点。
“没有红绿灯,就会有人随便闯。”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吴存荣说,现在一些执法部门不守法,有不少是无法可依导致的,比如在金融监管中,商业银行法只管商业银行,不包括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
立法进入转型期 立法改革正提速
今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完善授权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备案审查,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等方面,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完善。
一些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士认为,修改立法法标志着我国科学立法进入法律保障新阶段。事实上,我国立法体系、能力存在一系列“短板”,制约立法提质增效发挥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部门主导痼疾难消、“立法不作为”露出苗头、立法腐败须警惕、资源分配不科学、公众参与实效不足、立法监督难落实处、立法队伍人才紧缺,等等。
科学高效的立法体系、立法能力是立法转型发展的制度支撑、提质增效的资源保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立法自身发展阶段的变化、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方式转变,我国立法已进入重要转型期。立法目标从注重立法数量、速度转变为更加重视立法质量,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确保法律好用、管用;立法结构从注重经济领域立法转变为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立法齐头并进;立法理念从注重维护公权、便于行政转变为重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尊重人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说,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立法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