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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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简称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资金是自治区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议和服务作用。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和服务体系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有:

  (一)基础研究

  主要支持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需求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支柱和优势产业中,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给予优先支持。

  (二)科技攻关

  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通过支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实施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产业化园区基地等载体,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1、科技成果推广。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设完善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体系。

  2、星火计划。主要支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农牧业产业高新技术集成示范,提高农牧民生活环境水平的新技术示范,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创新。

  3、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

  4、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主要支持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产业化园区、创新型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基地等产业化载体的发展建设。

  5、重点新产品。主要支持符合相关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标准、市场前景较好的新产品。

  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配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四)科技基础条件与能力建设

  通过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科研仪器设备、文献服务网等科技基础条件设施,构建面向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1、重点实验室

  通过资源优化集成,加强重点学科中具有研究优势的实验室建设,增强开放能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凝聚和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3、企业研发中心

  主要支持和引导行业优势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增加科技投入,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增强开放服务能力,带动行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4、科研条件

  主要支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推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合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创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5、地方科技能力与环境

  主要支持地方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载体和地方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旗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建立自治区科技进步发展进程评价体系,促进区域科技进步环境提升,加快地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地方科技创新能力。

  6、科技领军人才

  主要支持引进和培养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五)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支持建设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重点加强面向农牧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科技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突出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咨询评估、技术转移、生产力促进、科技融资、科技培训、科技会展与科技宣传等具有现代服务业特点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

  (六)软科学研究

  主要支持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研究,自治区科技发展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围绕国家科技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研究,重点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和预测研究,重大工程前期经济环境问题研究等。

  (七)科技合作交流

  围绕国际科技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大力吸引国外区外高层次专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各类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加快引进关键技术、先进工艺和技术专利。

  (八)知识产权

  主要支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进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九)富民强县

  主要支持培育具有较强区域带动性的特色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农牧民致富和财政增收,促进建立富民强县长效机制,加快旗县科技进步,强化旗县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十)惠民计划。主要支持开展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与社会发展相关的领域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推广,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推动成熟、具有导向作用的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普及。

  (十一)重大科技战略、科技行动和科技工程

  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落实国家科技部总体工作部署,加快创新内蒙古建设进程,推进重点科技工作而开展的重大科技战略、科技行动和科技工程。

  (十二)其它

  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外,经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它计划或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核定并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2、参与并监督项目指南的发布,以及项目的论证、评审、招标和验收;

  3、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上报国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

  4、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自治区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会同财政厅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3、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中审核确定的预算,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3、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4、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区外国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区外国外专家来我区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开发与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一)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二)超过100万元按照5%的比例核定;

  (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相关管理部门为开展项目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按当年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总额的1-3%以内核定,盟市及以下管理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

  盟市申请自治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由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联合行文,按照每年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照自治区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报批。

  第十九条 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执行。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单个补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应低于60%,以集中资金扶优扶强。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部门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支出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报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资金投入大的重大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经费决算。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加大监查力度,每年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4〕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