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肥料名称及商标。肥料名称不允许有夸张性的语言;
2.养分或总养分。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各百分含量和总含量,以及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含氯、枸溶性磷。国家规定,不得将氮磷钾元素以外的其它元素或化合物记入总养分;
3.产品标准编号。国标GB、化工部行业标准HG、农业部行业标准NY;
4.生产许可证号;
5.肥料登记证号;
6.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
7.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这是不法厂家经常做手脚的部分,特别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钾的百分含量,如4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20-0-10。
若产品含氯,必须注明含氯(高氯)、含氯(中氯)、含氯(低氯)字样。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要标明有机质含量,根据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现有标准,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中有机质含量要大于45%和20%。同时,必须注明适用作物,简述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