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大宗物资运输立户管理的通知(呼铁办〔2014〕314号)
各车务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按货运组织改革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从2014年8月20日起取消大宗物资运输立户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宗物资是指货源达到一定运量、货流稳定均衡,能够提前确定运输需求的物资。主要大宗物资为:石油、焦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煤炭、钢铁。
二、对有大宗物资运输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通过12306电子商务系统等六种受理方式提报运输需求,运输品类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三、为简化受理方式,方便客户在网上自助提报运输需求,有大宗物资运输需求的客户应在12306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为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常客户,也可在发站所属货运中心直接办理注册。
四、客户发运大宗物资时,须与专用线(物流园区)产权单位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到达港口的大宗物资,须取得港口进港协议。
五、发运企业名称等注册信息变更时,客户可自主在12306电子商务平台重新注册或变更相关信息,也可在发站所属货运中心直接办理。
六、继续支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与区外大型电力企业签订电煤供需长期合同,铁路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与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互保协议,保证煤炭生产企业的运输需求。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成本。在铁路运力紧张时,自治区经信委按照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产能、近年来发运基数、长协签订和合同兑现等情况综合平衡,提出优先发运名单;铁路部门按排名先后予以安排。
七、自治区经信委和呼铁局利用现有日常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煤炭运输完成情况的调度,协调解决好产运需各方在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合同履行检查,督促产运需企业严格兑现合同。
八、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设立煤炭运输户头和增加运输计划工作的通知》(内经运行字〔2007〕352号)、呼和浩特铁路局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呼和浩特铁路局煤炭运输户头管理办法》(呼铁办〔2011〕195号)于2014年8月20日起废止。
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