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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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构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 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融通资金供求、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等作用,是投资和消费需求的主要动力源。金融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保民生、保稳定、保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二) 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支持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积极为其提供产业规划布局等方面的信息,促进银企合作,保持信贷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鼓励各驻区银行积极向其总行争取贷款项目审批、信贷规模配置、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大型银行通过与区外同业或系统内分行组织银团贷款、利用总部金融集团的综合融资方式引进区外资金,吸引更多的资金注入我区;鼓励国内外银行在我区开设分支机构。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在县域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基层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发展,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的金融服务。

  (三)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培育和扩大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积极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资产和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支持我区企业运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区马铃薯、煤炭等重要大宗产品成为期货交易品种,争取期货交易所在我区设置交割库,实现期货市场与我区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四) 着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功能,支持具有创新能力的保险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重点,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农牧业保险服务体系。根据农村牧区实际情况和农牧民的保障需求,认真总结农村牧区小额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有效途径,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管理项目。稳步发展商业健康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火灾公共责任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建立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加强保险资金和项目对接,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五) 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风险投资、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投资,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认真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推动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以及生物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领域。

  三、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产业

  (六) 大力发展地方金融龙头企业。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增加资本金投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增资扩股。有序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继续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发展质量。鼓励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开发适合地方特点的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行业特色品牌。

  (七) 加快完善农村牧区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坚持农村信用社系统“服务三农三牧、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稳步推进旗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机制严密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鼓励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八) 积极培植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筹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积极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地方法人证券经营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证券承销和首发上市指导等融资服务。探索组建内蒙古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九) 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制度设计,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增加资金实力、增强担保能力,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再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其覆盖面广、贴近基层、机制灵活的优势,重点面向农牧户及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四、加大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 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盟市要比照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

  (十一)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社会基本保障水平。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试点区域,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配套保费补贴并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积极探索通过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探索建立低保人群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补偿机制。

  五、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十二)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金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探索建立金融生态考评体系,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好已经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督查工作。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我区金融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决策工作。

  (十三)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着力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金融办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与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协同管理、共促发展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高管人员履职考核、外派监事和特派员制度等,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化。

  (十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贷和非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示范区,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扩大征信产品使用范围。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媒体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督,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加强信用信息收集、查询、保密等各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五) 建立金融人才引进培养长效机制。优化自治区金融人才发展环境,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和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把金融人才作为“草原英才”工程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对引进的海外、区外金融人才,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发〔2011〕64号)享受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金融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金融专业人才培训力度。

  (十六) 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严禁利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中央驻区金融管理部门和自治区金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强制要求赞助等行为。

  (十七)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增强化解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积极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发挥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中介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和规范执业行为等途径,加强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